答复:如果已经结算欠款,并有对方签字或单位盖章,可通过法律途径讨还;如果没有结算,则应要求结算
讲述人:崔先生
我们2001年曾为某单位做过绿化工程,工程款为7万元,但当年只收到5.5万,协议约定剩余的1.5万元,要按1%给予滞纳金。但几年后,当初跟我们签订协议的人已经不在该单位了,找到该单位现在的负责人则不承认此笔欠款,即使协议上有该单位的公章也不顶用,现在我们都不知如何是好。
记者连线
海南德塞利律师事务所张学理律师:单位不应该因负责人的变更而影响对外经营的责任承担。如果当时已经结算欠款,并有对方签字或单位盖章,可依法律途径讨回欠款,如果没有结算,则应要求结算。另外,按照双方约定,如果失去诉讼时效,则不受法律保护。
(记者 陈延鹏)
0 条评论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