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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律师文书质量规范签发程序的补充通知

本所各位:

为进一步提高本所律师文书质量,提升整体执业形象,特在2017年5月《关于统一行文文号和合同编号等律师文书规范性要求的通知》和2018年4月会议重申等基础上,再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和强化质量意识,十分重视和不断提高律师的文书质量。执业过程中,对所有外发律师文书均十分谨慎和切实保证质量。

    二、签发各类律师工作文书,在纸张规格、字距行距、页面排版、行文文号编排等外观形象上,继续执行《2017通知》等相关要求。

三、各类代理词、辩护词或各种法律意见书,承办人个人签名后(不盖律所印章)提交的律师文书,建议由承办人拟稿后交项目组或团队成员二人以上传阅和讨论修订,即定稿前确保二人以上发表意见。首页采用“德赛利律师事务所”字样的蓝色函头纸,第二页以后用标准A4纸。行文谨遵严肃、规范、大方等基本要求。

四、对外签发律师函、法律意见书和加盖律所印章的各类业务文书实行“二级审核、交叉把控”,提高文书质量(局部调整《2017通知》“签发要求”):

承办人拟稿对外发送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业务文书,均自负其责。

拟稿后、签发前,应取得一人以上审核意见并形成一致结论,方予用印。

审核人员暂定张学理、张宝华、丁伏生、胡怡四位。四位审核人员自拟文稿的即交叉进行,实现二级审核。其他承办人拟稿的,可根据项目组成、团队构建或个人喜好等寻四位之一进行二级审核,重大疑难或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提交集体讨论。避免自己拟稿(一审)、自行签发。

报审时应将已拟文稿和全案卷宗一并报审核人员,所有审核意见留痕,纸质的文字标注、电子版的彩色显示。所有底稿及其审核意见稿全部归档。文印人员用印前将定稿后的电子版发d.s.l.lawyeroffice@163.com

特此通知

                                   海南德赛利律师事务所

                                  二O二O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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