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须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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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18 14:53:00
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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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便利当事人申请再审,提高人民法院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工作效率,现将申请再审的有关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当事人不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依法向作出该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申请再审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 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 4、申请再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列举的事由提出。 5、申请再审人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一式两份,并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6、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所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电话(包括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号码)、邮寄地址; (2)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名称,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须列明所依据的民事诉讼法的具体条、款、项)及具体事实、理由; (5)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明确表述; (6)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并写明提交法院的日期。 7、申请再审人除应提交符合前条规定的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和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申请再审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二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判决、裁定、调解书系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4)支持申请再审所依据的法定情形和再审请求的证据材料。 提交以上(1)至(4)材料均为一式一份。 8、申请再审人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应使用A4型纸,同时应当附与书面材料内容一致的、可编辑的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和再审申请书的电子版文档(以2003版word格式刻录成光盘)。并填写最高人民法院民事申请再审诉讼材料收取清单和送达地址确认书。 9、申请再审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不符合上述要求,或者有人身攻击等内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应当补充或改正。 此外,申请再审人还需提供被申请人和其他各方当事人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二庭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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