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理涉民营企业轻罪案件中,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
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
万强
□平等保护民营企业,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从制度构建和实体认定上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企,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另外,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营商环境建设,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障力度,取得良好效果。但是,涉民企犯罪也时有发生,其中绝大多数为轻罪案件。适应新时代发展需要,要进一步强化平等保护民营企业的理念,体现在刑事司法中,最重要的是要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谦抑性,从制度构建和实体认定上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对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认罚的涉罪民企,应当依法从宽处理。另外,要依法做好刑事不起诉与行政处罚有效衔接。
涉民企轻罪案件分层分类处理符合涉民企犯罪“轻罪结构”的现实。经过对黄冈市涉民企案件情况调研发现,涉民企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从犯罪结构看,涉民企犯罪集中在市场经济领域;从发案方式看,涉民企犯罪发案方式主要为“被害人报案”“担保人举报”“相关机构调查”等,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相关监管主体,最先想到的解决途径可能是刑事司法,这种主观倾向可能会使得本该作为最后保障手段的刑事处罚前置;从重刑和轻刑的适用率看,涉民企犯罪多适用轻刑。调研发现,2016年至2021年黄冈市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判决中轻刑判决占比81.9%,体现了涉民企犯罪案件的轻刑化趋势;从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的适用率看,涉民企犯罪适用非监禁刑(包括缓刑、管制等)的比例逐年上升。这些都说明司法实践中涉民企犯罪案件处罚呈现明显的轻刑化趋势。根据涉民企犯罪态势,对涉民企轻罪案件进行分层分类处理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虽然涉民企犯罪呈上升趋势,但这些案件中约80%的案件为轻刑案件,这为涉民企轻罪案件分层分类处理提供了现实基础;另一方面,涉民企犯罪多为经济犯罪,相较于暴力犯罪,对贪利型犯罪作宽缓化处理同样能起到威慑作用。
目前,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特别是宽缓化处理还存在一定现实困境。主要表现在:第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从重倾向。涉民企轻罪案件中最为突出的三类犯罪为贷款类犯罪、集资类犯罪和涉税类犯罪,这三类犯罪中,有的可能处于刑事犯罪、民事侵权和行政违法的边缘地带。很多涉民企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大,基于刑法谦抑性可不作为犯罪处理,或者虽然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属于刑法中较轻的犯罪,然而受多种因素影响,导致司法实践中对该类犯罪的处罚存在一定的从重倾向。第二,刑事强制措施适用存在一定的不合理现象。这主要表现在逮捕适用率较高、查封扣押冻结适用范围不当扩大等方面。
涉民企轻罪案件处理是一项系统工程,要从制度构建和实体认定上对涉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分类处理,从侦查、审查起诉等多个诉讼环节作分流处置,以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有机统一。
第一,理念层面上,坚持依法能动履职,有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是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尤其是对于认罪认罚的,要根据案件性质、情节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具体情况,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区分情况、区别对待,做到宽严相济,罚当其罪;对于轻罪案件中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险性大的,当然要从严处理。鉴于刑事立法完善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当下对涉民企轻罪案件作分层处理特别是宽缓化处理,更多依赖于能动司法。检察机关办理涉民企犯罪案件时,要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指导,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上,严格把握罪与非罪。一方面,贯彻罪刑法定原则,慎用刑罚。要在综合分析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性质、社会危害性等多方因素的基础上,基于刑法谦抑性,严格界定罪与非罪,确保刑法作为社会治理手段的后位次序。另一方面,对确实构成犯罪的案件,在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上,应在法律允许和司法裁量权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民营企业实际,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
第二,制度层面上,在对犯罪案件进行分层的基础上构建梯度处理机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施以有利于改造和回归社会的处理方式,包括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刑罚轻缓化或者非监禁化等。一方面,根据市场经济规律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客观要求,及时推进刑事立法上“非犯罪化”和“犯罪化”的动态构建。对于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的危害行为,一旦确定不能通过非刑事化手段惩治,就应将其纳入刑法调整的范围。对于随着社会和市场经济秩序变化而危害性显著降低的行为,应及时将其排除出犯罪圈或者作轻缓化处置。对新类型行为,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应重点考察其社会危害性,对于社会危害性较低的,应由其他法律先行调整。另一方面,结合涉民企犯罪的特点,在刑事责任的实现上重视非刑罚化和非监禁化方式的适用。比如,根据涉案企业的特点,积极探索建立非刑罚化的处置模式,如剥夺或者限制生产经营资格。此外,鉴于涉企犯罪多为贪利型犯罪,建议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涉民企犯罪的处罚由偏重于自由刑向重视缓刑、财产刑、资格刑等非监禁刑转变。
第三,实体层面上,以分层分类为指引严格区分罪与非罪。对涉民企轻罪案件的处理,应严格掌握三个界限:罪与非罪的界限,轻罪与重罪的界限,个人犯罪与企业犯罪的界限。各级检察机关可通过分析梳理各地近几年贷款类犯罪、集资类犯罪、涉税类犯罪的无罪案件和不起诉案件,总结归纳出这三类犯罪罪与非罪的关键点,在实践中予以应用。同时,可以适时发布涉民企轻罪案件宽缓化处理指导性案例,供各级检察机关参照适用。
第四,程序层面上,以多层次刑事诉讼程序为基点,实现程序分流。一是严把案件入口关。检察机关应强化法律监督,从源头上严把涉民企轻罪案件的入口关。对涉民企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既要审查案件立案理由,防止将经济纠纷作为刑事犯罪处理;又要开展“挂案”清理,防止案件长期不结案,导致涉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受限;还要加强案件办理监控,对于涉民企轻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在综合全案情况的基础上,严格把握起诉标准,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则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二是积极推进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进诉讼程序简化。对因认罪认罚且符合法律规定的不起诉条件的涉民企犯罪案件,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同时,构建多元简化审理程序体系,进一步完善繁简分流机制。三是结合案件特点,慎用逮捕、查封、冻结等措施。对涉案企业,应综合全案情况,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四是积极适用涉案企业合规,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作者为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